大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大连地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大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及协会的自律公约;
(三)入会所要求提供的基本资料真实齐全。
第三章 入会与退会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请按照入会要求向协会提供申请材料。
第八条 审核通过后,协会将派人或委托其他机构到申请入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协会同意入会的,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发出《入会通知书》,然后申请入会会员在一个月内完成会费缴纳工作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相应终止:
(一)发生《章程》第十三条的情形之一;
(二)拒绝履行会员资格,理事会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
(三)会员年度资格审核未通过。
第十二条 协会通过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协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七)受到政府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
(八)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应根据会费标准及《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对协会或互联网金融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协会给予会员奖励的,由秘书处的常设机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按照《章程》了自律管理有关规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的处分形式: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修改。
第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