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精神,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金融创新水平,推动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一)是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是极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以有效促进传统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丰富我市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大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
(二)是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的实践需要。互联网金融借助现代信息手段为资金需求与供给提供了新的对接平台,可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增加金融服务手段,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消费金融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更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可以有效覆盖传统金融服务的薄弱领域,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化程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将成为推动企业经营模式转变、业务渠道拓展、生产方式升级和促进消费增长的新引擎。
二、明确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的工作部署,坚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以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生态环境,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完善内控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大连“两先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四)工作原则。一是坚持政策引领,优化发展环境,鼓励业务创新,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二是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坚持监管红线。三是注重防控风险,坚决查处借互联网金融之名搞非法集资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五)发展目标。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依托实体经济,积极培育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创建互联网金融示范区,引导互联网金融上下游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为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完善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骨干企业培育和示范区建设力度
(六)培育互联网金融骨干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云计算平台,推动大数据在市场研究、产品开发、售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拓展互联网营销模式,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支持我市在市场资源、客户资源、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等领域有实力、有优势的龙头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有实力的金融企业与实体经济中的龙头企业投资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其资源优势,培育和引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市金融局、人行大连市中支、市经信委、大连通信管理局)
(七)在高新区创建互联网金融示范区。依托实体经济和信息产业优势,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吸引互联网金融上下游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专业性、功能型、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示范区,发展互联网金融重点示范项目,引领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高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局)
(八)鼓励设立专门服务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股权投资机构。重点扶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互联网金融重点产业项目。(市金融局、大连证监局、市经信委)
四、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
(九)支持互联网金融多业态发展。支持互联网企业在我市依法合规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审核效率。提升网站备案、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审核效率。引导创业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注册设立、融资对接、信用评估、财务核算、业务营销、人才服务等支持。支持会计、审计、法律、信用评级、担保、咨询等金融市场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市金融局、人行大连市中支、大连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
(十)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优势互补。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以及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拓展服务范围,探索开展第三方资金存管、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鼓励和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转型升级、开发创新业务。推动银行机构在资金存管、业务创新、风险控制等方面开展合作共赢。支持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与大型电商企业、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开展互联网业务合作,开设网上直销平台,拓宽产品销售渠道。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大数据管理运营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等多方深入合作,搭建行业内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市金融局、人行大连市中支、各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委)
(十一)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小贷、担保等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探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金融投资领域,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市金融局、人行大连市中支、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十二)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设立互联网金融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其依法搭建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引导各类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加大创新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产品服务。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级,打破线上与线下、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征信信息共享。(市金融局、人行大连市中支、大连通信管理局、市经信委)
(十三)优化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构建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为投资者、融资方、大众理财等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拓展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服务、数据储存备份服务。推动互联网企业提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能力,提升网络安全综合管理水平。(市金融局、大连通信管理局、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交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研究机构、行业协会、高校院所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交流。鼓励开展互联网金融论坛、博览会、展示展览等活动,并积极为其创造机会和提供支持,促进业务与人才交流。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进程,加强我市与全国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合作组织及国际、国内发达地区的交流,强化我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趋势预判、产品创新、商业模式研究等方面的区域性优势。(市金融局牵头)
六、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我市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落户奖励。鼓励我市企业围绕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并纳入我市金融创新奖励范畴。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出台有关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扶持政策。(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十六)吸引集聚互联网金融人才。将互联网金融人才纳入我市人才目录,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相关政策。(市人社局牵头)
(十七)支持设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设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维权、服务职能,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约束,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提升我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协调处理消费者投诉,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市金融局、人行大连市中支)
七、加强业务监管和风险防控
(十八)强化业务监管和风险防控意识。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有序竞争、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十九)建立综合监管联系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大连通信管理局、人行大连市中支、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市网信办、市处非办、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研究大连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工作,解决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市金融局、各相关单位)
(二十)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业务监管办法,加强业务监管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排查与防控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查处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市金融局、人行大连市中支、各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处非办)
(二十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市属各媒体、各网站和新媒体等,加强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鼓励、引导、支持和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运用新媒体平台,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职业行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产品认知、风险识别能力。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市金融局、市网信办、人行大连市中支、各金融监管局)